陈耀文再次提醒:

        所有在我空间发言的朋友们,关于态度和观点的任何正常表述我都欢迎,也绝对尊重您表达的权利。但是,任何使用侮辱、恫吓语言对我及他人进行人身攻击的行为,我坚决予以谴责。在能够容忍的范围内,我轻易不会删除所有留言,一是表示对发言者的起码尊重,同时也为之后的历史研究提供样本,更重要的是,某些证据将作为下一步维护个人权益法律行动的必要证据。

                                                                 2008年4月23日11:45补充声明



 

      我仅仅只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所以我是中国人。

      如果我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离开这个国家,只要我不加入其他国家的国籍,我也还是中国人。

      即使我自愿宣誓加入另一个国家的国籍,我也还会被称为华裔某国人。

      上面所说,是目前通行的国家规则,不是我依照个人情感或者别人依照个人情绪就可以随意取消和剥夺的。

      作为中国人,只要在这个国家的行政区域内,我会尊重已经生效的所有法律。

      作为中国人,我还会在我所到达的任何国家的行政区域内遵守那里的法律。

      因为,所有国家的法律都享有不可侵犯的尊严。

      同时我也坚信,一个正常国家的司法机构,会坚定不移地依照法律的准绳,惩处一切触犯法律的言论和行为。只有在这方面一丝不苟的国家,才会被认同为法治国家,才不会被误解为“暴力”和“暴民”国家。

      在这里,我要说到来自网络的这张照片上背对镜头的这个20多岁的女该——王千源。

      在网络上,我看到了很多关于王千源的图片和视频,也知晓了她和她的父亲母亲的身份证号码等信息,还知道了她的父母亲在山东青岛的具体住址以及家庭电话——这都是那些所谓的爱国者们按照“人肉追踪”这种目前还没有法律定性的手段发布在互联网上并被广泛传播的。

      在这里,我没有使用王千源的正面照片,没有具体描述王千源的其他信息,也没有再次传播关于她父母亲的姓名等信息,因为,我知道,这些东西都属于个人隐私,我再次传播是违法的。作为一个懂得法律也愿意守法的人,我做到了。在此,我也诚恳地呼吁博联社所有博友在自己发布的文字和图片里谨慎使用激情词汇,避免涉及违法的信息和再次传播。我们一起为实现法治的尊严而身体力行。

      照片上描述的场景包含了一个怎样的事实我在此不多叙述。

      我这篇文字要关注的第一个问题是:王千源当天以及后来的行为,是否触犯了美国和中国的法律?

      我关注的第二个问题是:即使她触犯了中国的某一条法律或者纪律,她应该得到什么样的符合法律程序的处置?

      我还关注第三个问题:即使王千源犯有莫须有的“汉奸罪”,她的父亲母亲以及其他亲属是否该面对这个阶段以来的那些噩运?

      这是国内某著名主流官方网站某日首页的一个截屏,这里醒目地将画面里的王千源称为“最丑陋留学生”。

      在这里,我不讨论王千源的什么言辞使得她获得这样的“称号”,而只想问:一个媒体,有什么权力给一个发表了个人观点和言论的海外留学生戴上这样肮脏的帽子?一个自称负责任的媒体,有什么权力使用这种在我国任何现行法律里都不会出现的侮辱人格的词汇?是因为这样说才表明这个媒体具有爱国情操吗?这样说才能表达这个媒体具有非凡的号召力吗?

      一面以捍卫国家捍卫正义捍卫法律尊严的面目出现,一面以无视法律无视公民个人尊严的形式肆无忌惮地诋毁一个人,这样的正义和尊严的本质究竟是什么?

      作为记者,我曾经很多次接触过正在公安局依法接受审查但还没有正式逮捕的嫌疑人,接触过已经依法刑事拘留或逮捕但还没有进入诉讼程序的嫌疑人,接触过刑事判决已经生效但还未移送监狱管理部门的人犯,也接触过正在服刑的犯人——请允许我这样详细的区别法律上这几个阶段的性质和用词区别,因为我们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对这些阶段有准确的划分,每一个阶段对“所谓罪犯”的称谓都有严格的要求。这也就是说,即使某某人所犯的可能是必死无疑的罪行,但是在法庭未做出生效的判决之前,他就只能以“犯罪嫌疑人”来称呼,我们在制作节目或撰写稿件时如使用其它任何称谓都属于违法。这些年,为了体现中国的法律进程,在公开媒体播放的公安人员抓捕犯罪嫌疑人的画面,甚至已经禁止使用“揪头发示众”“犯罪嫌疑人体态痛苦”等无视嫌疑人基本尊严和人权的画面,也逐渐禁止使用“罪犯”、“犯罪分子”等词汇,还要求对一些不必要公开个人形象的嫌疑人进行面部遮盖处理。这些变化都告诉我,我们的国家已经在一步步向着法治社会的目标进步。这样做,也让我欣慰地看到了一个有个人尊严的社会对待文明的态度。

      但是,在发表了个人观点的王千源身上,我却看到了这些所谓进步在大踏步地倒退。

      罗织富有煽动性但莫须有的罪名,以非法律的手段侮辱一个仅仅只是表达了个人观点的女子……截至目前,我只看到这样的声浪还在蔓延,只看到站在法治角度为王千源说话的人也遭到更大的攻击,但没有看到那些污言秽语被负责任的网站删除,没有看到涉嫌泄露王千源及家庭隐私的违法信息被清理……

      这张照片在网络上被大肆渲染,不计其数的人在为这个场面叫好。

      这是“爱国者们”在王千源父母亲的工作单位、住所地址和身份证号码被公布在网上以后“有所作为”的证据——屎盆子扣在王家门前了。网络上,我还看到目击并拍摄了这个场面的“爱国者”发出的其它信息:

      朋友们看看我截屏的这些字迹。

      如果说这样的行为就是爱国,这样的声音就是爱国,同时,因为是“爱国举动”就可以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就可以不被严格的法律追究责任,那么,我为此更加悲哀。

      放下王千源个人的言行是否正确不去讨论,我假设依据中国的“法律”可以追究王千源“卖国罪”,并成功从美国引渡回中国受审,并在中国北京的“午门外”斩首示众,那么,她的父母亲就该受到如此侮辱吗?

    目前持中国护照的王千源已经年过20岁,按照中国法律,她已经可以为自己的言行承担责任,她的父母亲在法律上已经不再具有因为血缘上受株连而为女儿承担法律和道义责任的义务。(多说一句:即使王千源现在未满18岁,她如触犯刑律,现行法律也会酌情减轻或免于刑事处罚,也绝对没有让她的父母亲代她服刑的法律依据。)

      那么,这种完全无视王千源以及其父母亲人权和尊严的行为,我理解已经触犯了法律。但是,截至目前我在网上没有搜索到当地法律机关就此事的处置方式和态度。我猜想,王千源的父母现在一定过着有家不能回的惊慌日子,一定在为目前经历的许许多多慨叹。

      一个杀人如麻人人痛恨的死刑犯、一个挥霍国家上亿元资产的贪污犯、一个致使数百条人命瞬间死亡的渎职者等等人物,在目前的法律规定内尚且有起码的人格保障,尚且有起码的尊严保护,一个只是因为表达了不同政治观点的人以及她的父母亲朋就该被一个社会这样疯狂地对待吗? 

      什么叫草菅人命?

      什么叫无辜?

      什么叫法律?

      什么叫“暴徒”?

      什么叫民主?

      什么叫人权?

      ……

      将心比心,就事论理,我的心在颤抖。

      最近,“爱国”的声浪很强大,强大到我们只要说“不支持抵制家乐福”这样的话,就会被一群人扣上“卖国贼”的大帽子。一个比我小一些岁数、过去曾经在一个节目组工作、目前还在一个楼里办公的男性同事上周末给我发了一条“抵制家乐福”的短信,我回答“SB”。这样回答是基于曾经很熟悉,是有个人交情可以开玩笑的那类熟悉。但是,对方立即有了直指我父母亲的侮辱性回应,甚至挑衅地说出“弄死你丫的”之类的话。我没有再接茬,尽管心里很生气但不再多说什么了。因为我害怕了,真的害怕了。一个以往很熟悉的人就因为我不接受“抵制家乐福”邀请,就会放出这么恶毒的言辞,在那一瞬间,我不知道我的脚下是哪里,我不知道我生活在一个怎样的国家?

      别人诋毁我们我们很生气,自己诋毁在法律意义上的同胞侮辱自己的姐妹我们该不该生气?

      就因为自己要以自己的方式爱国,不站在自己队伍里的人就必须去死,必须承受被侮辱被轻贱的苦痛,这是什么内涵的爱国情操?这样的爱国表达对这个国家又有什么价值?

      尊严和权力对每个人都该是平等的,要获得别人的尊重,请自己先尊重自己。自己尊重了自己,也不能随意侮辱别人,这是天地间的法则,无论什么性质的社会制度都该尊重这个法则。没有民主制度的国家才会无视法律的存在。因为情感和局势需要而随时废弃法律尊严的国家终将被人类社会鄙视——这样的悲剧,我此生已经在自己的国土上看到了太多。我看到的这些悲剧,伤害的可不仅仅是我的亲朋。如果因为暂时的政治需要而对打着“爱国者”旗号人们的行为不在法律框架内予以约束,听凭无视法律无视别人人格尊严的行为泛滥,我就不敢预料我们的国家最终将滑向何处,也不知道最终将会是谁来品尝苦果了……

      有些欣慰的是,这几天,呼吁理性爱国的声音在比较高亢地响起……   

      但是,这一切还没有回到法律允许的轨道上来。

      在此处补充一个信息:去年年底,北京发生过一起女子姜岩因感情受伤害跳楼身亡的惨案,愤怒的网友们无视法律对姜岩前夫王菲和现任妻子(网民称其为“小三”)发出“人肉追击令”,将王菲及妻子和父亲的个人私密信息公开在网络上并以各种非法方式予以讨伐。我理解,这个事件中,王菲的父亲是完全的无辜者,已经与姜岩离婚的王菲和妻子在法律上也不该承担姜岩自杀的直接责任。但网友们的愤怒和行为给他们带来的影响却极其狂烈。王菲和妻子已经将公开他们私密信息的网站和网友告上法庭,第一次开庭审理已经结束,目前尚未宣判。